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