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四节 旅游景区景点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