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二节 旅行社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旅行社因自身过错导致旅游行程延误的,旅行社应当征求旅游者的意见。旅游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由旅行社支付延误期间有关费用和违约金;旅游者要求终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安排旅游者到达约定地点,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