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二节 旅行社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出国、出境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有关部门审验。未取得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不得签订出国、出境旅游合同或者办理出国、出境旅游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