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出国、出境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有关部门审验。

未取得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不得签订出国、出境旅游合同或者办理出国、出境旅游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