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等级机构依法评定的,不得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已经评定的,不得违规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