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发展和财政状况,将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宣传、行政执法等所需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