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