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财政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州的财政是国家一级地方财政,是贵州省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增收节支,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自治州和所属县、自治县、市的财政应当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