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发展水利和电力建设,加强对水利、电力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推广节水灌溉,防治水土流失。严格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帮助缺水地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保证饮用水安全。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水能资源,兴办水利电力工程,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