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自治州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加强石漠化治理、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破坏森林和草场。
自治州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林地造林护林,依法保护营林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禁止乱砍滥伐。在非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营造的商品林,按照国家规定安排采伐指标给营林者进行人工间伐。
自治州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专项用于恢复森林植被,发展林业。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