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在承包期内,可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土地公有制,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照顾,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