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民族关系第三十一条有效每年8月为自治州的民族团结月,在全州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定期表彰为民族团结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民族节日期间,各地可以开展民间纪念活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