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国家有关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