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地名的译写,应当避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和字形、读音易混的字。简化字以《中国地名汉字拼音字母拼写法》为准;蒙古语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转写。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