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申请地名命名,申请人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地名命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批准书;

(二)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三)建筑位置示意图。

旗县级以上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地名申请,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过批准命名的地名应当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