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第十一条已修改行政区域名称,旗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村(嘎查)、自然村名称,同一旗县区内的街巷、住宅区、桥梁、广场、公园、大型建筑(构筑)物等同类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谐音。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