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当通知坟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迁坟事宜。用地单位应当给付坟主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迁坟出土的遗骨、骨灰应当迁到公墓埋葬。过期无人办理迁坟的,按无主坟处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