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当通知坟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迁坟事宜。用地单位应当给付坟主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迁坟出土的遗骨、骨灰应当迁到公墓埋葬。过期无人办理迁坟的,按无主坟处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