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公墓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墓区进行绿化美化。新建公墓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已建成的公墓绿地率低于标准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达到。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