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骨灰堂、骨灰墙(廊、塔)、公墓的格位和墓穴应当凭死亡证和火葬证购买或者租用。

禁止倒卖骨灰格位和墓穴。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