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统一集中兴建,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用于经营,不得向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