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