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通信管理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