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评估、预报等技术支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