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过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采取对策和措施,预防项目风险,减轻不良影响,提高气候资源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