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归侨、侨眷有权依法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省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