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