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