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公共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