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执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