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教师应当每二至三年或与当地公务员同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中小学特级教师享受医疗保健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