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贾江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由专业人员予以修复,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擅自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终端及截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的,应补交截取期间的收视维护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