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九条已修改市内著名或者跨县(市)、区的山、河、湖、泉、岛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内的,由有关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