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十条已修改名胜古迹、博物馆、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得所在地的县(市)、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