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七条已修改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县(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新建、改建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新建、改建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