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地名,由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视为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