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涂改、移动、毁损属于交通设施的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