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二)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地名标志;

(三)其他损毁地名标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