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二)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地名标志;(三)其他损毁地名标志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