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区划界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市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地名标志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管辖城市道路的地名标志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有关部门负责;

(三)村、村内路、街、巷牌等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五)机场、港口、车站、库区、水利工程设施、名胜古迹、博物馆、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地名标志由相关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名标志由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七)居民区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八)门牌号由公安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