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在船闸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设置渔网渔簖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从事捕鱼作业;

(三)取土、采石、种植、堆放和装卸货物;

(四)在灯杆、栏杆、闸室爬梯及树木上带缆;

(五)在闸室内违规使用明火、燃放鞭炮、敲凿和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碰撞、钩捣闸门;

(六)损害船闸航标、驳岸、护坡、栏杆、宣传标牌和其他船闸设施设备;

(七)摆摊设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