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船闸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污水,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设置渔网渔簖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从事捕鱼作业;(三)取土、采石、种植、堆放和装卸货物;(四)在灯杆、栏杆、闸室爬梯及树木上带缆;(五)在闸室内违规使用明火、燃放鞭炮、敲凿和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碰撞、钩捣闸门;(六)损害船闸航标、驳岸、护坡、栏杆、宣传标牌和其他船闸设施设备;(七)摆摊设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