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章 检疫范围第七条有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对本地区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植物检疫登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