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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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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或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检验、监测设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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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