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章 调运检疫第三十二条有效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应实施检疫;已被污染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