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主管全省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