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