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在泥石流、滑坡易发区、崩山危险区开矿、挖沙、采石的,责令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开挖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主要江河常年洪水位以上两岸的200米范围内挖沙、淘金、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开挖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7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