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第八条规定,对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皆伐面积10倍的树木,没收皆伐的全部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