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第六条规定,采伐和损害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或者恢复相当于被损害面积10倍以上的植被,并处以违法所得5至8倍的罚款;难以计算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