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第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一)交通高峰期;(二)在同一地点、路线的同一时间内已有他人申请并获得许可的;(三)在同一地点、路线的同一时间内有重大外事活动或其他重大活动的;(四)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其他市政建设不能通行的;(五)传染病疫区;(六)其他将对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交通秩序、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