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为二人以上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批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视为该单位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人员,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