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是市公安局。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